最后,交通事故的主客观条件。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过错,如果行为入没有违章行为,一切行为都遵守了交通法规,主观上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事故,应该算交通意外。交通事故的客观条件是违章行为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后果。如果发生了交通违章行为甚至是严重的交通违章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则不构成交通事故罪。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出现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危害后果,什么情形才能认定是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在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中规定了本罪的定罪处刑的量化标准,规定达到下列标准,即构成本罪:“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在《解释》中,关键要注意的是在于行为人的责任程度如何认定,在事故中行为人不是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则不定罪处罚,而是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应当说,《解释》中把定罪的量化标准与行为人在事故中责任的大小相结合,充分体现了罪刑均衡原则,并且明确了交通事故中罪与非罪的界限,这应该是《解释》中最大的优点。
2.2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