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既可以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尽管过失的表现形式不同,但行为人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心理状态却是一样的,既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至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责任形式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行为人也可能有意识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行为人往往是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因而仍然是过失。出此,张明楷老师不赞成“交通肇事罪同时包括了故意与过失”的观点,因为将故意、过失分为对行为的故意、过失与对结果的故意、过失,本身就有悖刑法总则关于故意、过失的规定。
1.2.3 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单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行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也发生了结果,但倘若结果的发生超出了规范保护目的,也不能认定为本罪。例如,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禁止酒后驾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驾驶者因为饮酒而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者丧失进而造成交通事故。如果酒后驾驶并未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者丧失,而是由于车辆出现了驾驶者不能预见的刹车故障而造成交通事故,对驾驶者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再如,禁止驾驶没有经过年检的车辆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因车辆故障导致交通事故。如果行为人驾驶没有年检的车辆,但该车并无故障,而是由于被害人横穿高速公路造成了交通事故,对行为人也不以交通肇事罪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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