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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重大过错对量刑辩护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3-01-09   浏览次数  79247  次 【关闭
 

;2、被害人曾XX多次实施非道德重大过错行为,被告人已一忍再忍,本案属于情急杀人;3、被害人曾XX的非道 德重大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虽不属于法定的应当对被告人周XX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但辩护人认为应作为法庭在量刑时酌定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4、被告人周XX情急杀人,主观恶意不深;5、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 己的罪行,没有负隅顽抗,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酌定从轻处罚。
经过合议庭合议,法院采纳了本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在判决书中叙明:“被告人周XX的辩护人以被告人周XX系因被害人与被告人周XX之妻有不正当关系情急之 下杀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为由提出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因其妻与被害人曾XX有不正当关系而伙同被告人张XX、李X、张X持刀砍杀被害人曾 XX,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造成被害人曾XX死亡的严重后果。公诉机关指控的作案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XX的 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曾XX与被告人周XX之妻有不正当关系,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周 XX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周XX主观恶性不深,归案后有悔罪态度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周XX从轻处罚。据此,为维 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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