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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重大过错对量刑辩护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3-01-09   浏览次数  79249  次 【关闭
 

2008年1月15日,被告人周XX打电话回家,其妻未在家,电话无人接听,被告人周XX即怀疑其妻与被害人曾XX在一起。随即邀约同案三被告人向其讲述 此事,并表示忍无可忍,要找曾XX算账。于是四被告人商量后一同购买了刀具,并于次日凌晨1时许寻找到了被害人曾XX的住处。四被告人曾XX住处的房门后 冲进房屋,见曾XX正与周XX妻赵XX睡在一起。于是,四被告人持刀冲向曾XX对其一阵乱刀砍杀,导致曾XX当场死亡。
庭审中,控方出示了大量的检控证据指控本案属于性质恶劣的刑事案件且致人死亡、被告人周XX又系本案的主犯、实施了预先的策划、组织等行为且其组织犯罪的 三被告人中还有一人属于未成年人,其犯罪故意特别明显(直接故意)、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多刀砍杀)等情形,被告人周XX也对犯罪 事实供认不讳且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要求法院从重处罚。
对于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无异议。围绕第一被告人周XX是否应当从重或从轻处罚,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本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作为不宜从 重处罚、应当从轻处罚的理由:1、被害人曾XX作为已有家室的成年男人,依仗其有钱的优势地位长期勾引被告人之妻赵XX并多次与其发生非道德男女关系且多 次发生短期姘居的行为。因此,被害人曾XX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严重的道德过错,此过错的性质与一般性的过错不同,于情于法,都属于重大过错。因此,被 害人曾XX应对其非道德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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