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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重大过错对量刑辩护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3-01-09   浏览次数  79245  次 【关闭
 

【案例索引】
公诉机关: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编号:成检刑一诉字【2008】127号。
被告人:周XX(曾用名:周X),男,汉族,1982年06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仪陇县XX镇XX村XX组XX号。
辩护律师:徐 江。
审判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8)成少刑初字第19号
案由:故意杀人。
案例类型:诉讼类。
【简要案情】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诉字第127号起诉书指控: 2008年1月16日凌晨1时许,在成都市武候区机投镇果堰村X组XX号房内,被告人周XX、张XX、李X、张X为报复与周XX有纠纷的曾XX,用事先准 备好的砍刀对曾XX一阵乱砍,致使曾XX手臂、胸部、大腿等多处受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检察机关起诉书中认为:被告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性质恶 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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