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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重大过错对量刑辩护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3-01-09   浏览次数  79243  次 【关闭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害人曾XX(男,40岁,本案死者)与被告人周XX之妻赵X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长期保持非道德行为联系。2008年1月15日,被告 人周XX因打电话回家得知其妻不在家,即怀疑其妻与曾XX在一起,随即与案中三被告人准备作案刀具,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XX与三被告人携带事先准备 好的“屠龙刀”窜入成都市武候区机投镇果堰村X组XX号房内,见其妻赵XX与曾XX赤身裸体睡在一起,四被告人即共同持刀对被害人曾XX进行砍杀。致使曾 XX左股动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办理情况及结果】
徐江律师作为第一被告人周XX的辩护律师在接办此案后,到看守所会见、询问了第一被告人周XX。被告人对组织、策划、指挥同案三被告人购买刀具、寻找被害 人曾XX的住处、砍杀被害人曾XX等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陈述其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长期以来,被害人曾XX依仗自己是个包工头有钱而勾引其妻赵XX,并 长期与其妻赵XX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息事宁人和保存面子,被告人周XX均忍受下来,并警告曾XX不要再这样做,曾XX也向其保证以后不再与其妻发生关 系并保证与其妻断绝联系。之后,被告人周XX为了阻绝其妻与曾XX的联系,还为其妻更换了手机号码。但曾XX仍然没有断绝与其妻的暧昧关系并经常趁自己不 在的时候勾引其妻与其同居。被告人发现其妻通话记录不正常并发现曾XX仍然与其妻有染后,非常气愤,遂留心其妻的一举一动,以作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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