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0471-6950751/6950752
首 页       关于我们      新闻动态      长城律师      法律常识      经典案例      招贤纳士      联系我们
长城简介
企业文化
组织机构
长城荣誉
领导致辞
业务范围
收费标准
经典案例 您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关于涉外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13-01-09   浏览次数  95090  次 【关闭
 

外国籍被告人拒绝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者近亲属探视,又不违反相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可不予安排。但应由其本人出具书面意见,或者将其口头意见记录在卷,并由其签名。

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外国籍被告人要求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通话、通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对于违反我国看守所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安排或加以制止。对于有妨碍审判或者羁押内容的信件,可以不予转交。

第七,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和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国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如果有关国家与我国已签订的领事条约中有规定,按照条约的规定办理;没有签订有关条约或者签订 的条约中没有规定的,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定期宣判的案件,应当先期通知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的驻华使领馆。

上一篇: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重大过错对量刑辩护的影响
下一篇: 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新视角 ——论附条件不起诉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的立法建构
友情链接:

中国民商法律网 | 中国律师网 | 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471-6950751/6950752 网址: www.gw-lawfirm.com 中文域名: 恒信长城.com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 网站建设:国风网络 蒙ICP备14002502号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142号

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 | 恒信律师 | 内蒙古恒信律师 | 内蒙古律师 | 呼和浩特律师 |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