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0471-6950751/6950752
首 页       关于我们      新闻动态      长城律师      法律常识      经典案例      招贤纳士      联系我们
长城简介
企业文化
组织机构
长城荣誉
领导致辞
业务范围
收费标准
经典案例 您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关于涉外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13-01-09   浏览次数  99943  次 【关闭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7.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案件,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 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管辖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人被抓获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8.对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涉外刑事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9.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指定管辖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审判程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 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外国籍当事人的国籍国与我国签订双边条约的,适用双边条约中的有关规定。外国籍当事人的国籍国

上一篇: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重大过错对量刑辩护的影响
下一篇: 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新视角 ——论附条件不起诉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的立法建构
友情链接:

中国民商法律网 | 中国律师网 | 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471-6950751/6950752 网址: www.gw-lawfirm.com 中文域名: 恒信长城.com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 网站建设:国风网络 蒙ICP备14002502号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142号

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 | 恒信律师 | 内蒙古恒信律师 | 内蒙古律师 | 呼和浩特律师 |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