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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落实带薪年休假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发布时间:2014-09-03   浏览次数  7720  次 【关闭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职工结合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提出“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中小学可按有关规定安排放春假,为职工落实带薪年休假创造条件”。

该《意见》还明确提出,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带薪年休假的制度保障

据了解,从1994年开始,我国《劳动法》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实行带薪休假制度”,但是并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

2007年12月,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至此,职工带薪年休假有了具体的制度保障。同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带薪年休假的落实。

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雷俊华介绍,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除了年休假,中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带薪假期主要有: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

两方面原因导致落实难

现实中,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一直不尽如人意。来自人社部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带薪休假落实率约为50%,落实带薪休假比较好的主要集中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像一些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落实起来相对较差。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人甚至并不了解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带薪休假。工作忙、担心业务落后、害怕丢掉饭碗、希望能给领导留下勤奋的好印象等均是很多人有假而不休的理由。而对于用人单位,尽管在薪酬政策中有相关休假制度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会出现病假、事假抵消年假等不规范做法。

“造成目前这种现状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雷俊华表示,一是单位方面。某些单位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认识有偏差,还有一些单位由于其行业性质或某些工作岗位的原因,未落实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实际上,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不同性质的单位之间带薪休假落实情况存在巨大差距的问题,雷俊华说:“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方面较之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外资企业等有一定差距,所以更有可能造成带薪年休假制度无法落实的情况。”

二是职工方面。部分职工欠缺相关法律知识,不了解自己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还有的职工在相关权利被剥夺时由于种种原因选择沉默。“这些都可能助长某些单位违法剥夺职工权利的风气”。

多方合力切实保障职工权利

“年休假制度的落实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更多的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社会各界力量共同作用,带薪年休假制度才可以真正落到实处。”

针对这一现状,雷俊华认为,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或不按上述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可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雷俊华建议,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权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其职能作用,对各用人单位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单位职工要勤于、敢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选择通过向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下设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也可依法提起劳动仲裁;媒体也应积极起到社会监督作用。

他还提醒到,关于带薪年休假仲裁请求的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在带薪年休假方面,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往往支持关于上一年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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