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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4   浏览次数  6022  次 【关闭
各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为了切实支持企业稳定就业,特别是更好地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2020〕1—15)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宽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
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放宽裁员率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他条件仍按《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呼人社发〔2019〕88号)有关规定执行。
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条件,除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放宽裁员率标准外,其他认定条件及返还标准仍按《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标准、流程及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发〔2019〕2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全面推行业务受理线上经办
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申请困难企业认定,直接与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一科工作人员张向辉联系(联系方式13847102227),通过添加微信或邮箱(416898104@qq.com)方式上传下列材料:企业书面申请、企业承诺书(需法人签字)、企业营业执照、提出认定申请时前6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方案(包括稳定人数、时间、方式和措施等)、困难企业认定表。
其他申请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通过登录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单位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106.74.0.244:8082/comcalogin/#/comcalogin),在“待遇申领”模块下的“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请”模块进行申请,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承诺书(需法人签字)。
三、加快推进受理审核工作。
本通知下发后,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立即着手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受理审核工作。各级经办机构受理企业申报后,要加大同相关部门协调力度,加快审核进度。疫情期间,困难企业认定不再统一组织实地核查,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组将申报资料转交相关部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将返还资金拨付到位。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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