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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内“盗骗”行为应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8-07-19   浏览次数  10631  次 【关闭

观点一:胡某的行为是盗窃行为。

  观点二:胡某的行为是诈骗行为。

  □陈 希

  案情简介

  近期,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惠南派出所接到辖区某超市值班经理报警:有人在超市盗窃商品,盗窃嫌疑人拿着商品离开收银台时被当场扭获。经查,胡某在超市购物区内,将价值71元的熨衣板条形码剪下,使用透明胶带将71元的条形码贴在在价值262.1元的熨衣板上面,然后拿着实际价值262.1元的熨衣板到收银台付了71元钱之后,离开收银台时被超市值班经理等人拦住。

  意见分歧

  对于该案的定性,办案民警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是盗窃行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调换标签的方式,以支付较少价钱的方式将财物带出超市,改变了物品占有状态,构成盗窃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是诈骗行为,诈骗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胡某通过虚构事实(更换标签的方式),骗取超市财物,构成诈骗行为。

  法理评析

  由于盗窃和诈骗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侵犯客体都是财产所有权,所以需要从客观方面来区分二者。

  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盗窃行为是一个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关系的过程。诈骗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诈骗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胡某通过调换标签的方式,让收银员产生该熨衣板价值71元的错误认识,从而基于该错误认识将价值262.1元的熨衣板卖给了胡某,超市遭受了财产损失。胡某的行为满足诈骗的客观要件,应定性为诈骗行为。

  盗窃与诈骗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违法行为,两者表现手法不同,但在某些“骗盗”交叉的案件中,却极易在实体认定方面产生歧义。盗窃与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认定关键点是:盗窃行为是被害人并没有处分、转移自己的财产的意思表示,诈骗行为的被害人却有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被害人能够认识到自己将某种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具有完全的认识。

  实践中,超市内类似案件多发,且在定性上容易产生混淆。例如,甲将一个手机包装盒内的包装填充物去掉,装进另外一个手机,拿着装有两个手机的包装盒去付款,营业员以一个手机的价格收款,在此也应认定店员有处分手机的意识,虽然对手机数量没有完全的认识,该行为属于诈骗行为。又如,甲偷偷将饮料的箱子拆开,拿出部分饮料,放进商店内的手机,然后拿着装有手机的饮料箱子去付款,营业员没有发现,收了饮料的款,在此店员只有处分饮料的意思,并没有处分手机的意思,该行为应定为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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