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男方李某与女方孙某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两人于2018年9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经常吵闹,孙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孙某主张在2018年8月27日自己与置业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的新苑小区房产一处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李某答辩称,购买房产时李某母亲于2018年8月27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置业公司支付购房首付款20万元;剩余房款49万元是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偿还,目前李某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利息29万元;以孙某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是因为该房产是孙某单位开发,孙某可以享受员工优惠价。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已经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经常争吵、感情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新苑小区房产的由孙某签订购房合同且签订时间和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时间都发生在李某和孙某登记结婚之前,该房产是孙某婚前个人购买,一审法院判决该房产属于孙某婚前个人财产。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涉案房产归属应结合购房出资情况予以认定。首先,上诉人李某主张首付款是其母亲汇款支付,被上诉人孙某虽然对此有异议但未提交孙某支付首付款的证据,可以认定购房首付款由李某母亲支付。其次,上诉人李某主张剩余房款由其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在一审中被上诉人孙某亦对此表示认可。一审法院仅查明房产合同签订的时间以及支付房款首付款的时间早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登记结婚的时间,但未查明房款的实际付款情况,就认定该房产系孙某婚前个人购买属于孙某婚前个人财产,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
在子女结婚前购房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否则父母的出资就是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本案中,李某母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应视为对李某个人的赠与。李某婚后偿还房贷的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结合房屋升值情况予以分配。鉴于本案涉案房产首付款以及贷款偿还情况,认定涉案房产归李某所有,剩余房贷由李某自己偿还。综上,二审法院判决:一、新苑小区房产归李某所有;二、李某支付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还贷数额的一半(29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