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0471-6950751/6950752
首 页       关于我们      新闻动态      长城律师      法律常识      经典案例      招贤纳士      联系我们
律师博文
政策法规
法律误区
文书范本
律师博文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误区 > 律师博文
 
自制假药网上售卖 获罪判刑罚金百万
发布时间:2021-12-16   浏览次数  718  次 【关闭

为非法牟利,重庆市垫江县的四名男子自制假“壮阳药”,并利用微信在网上售卖,涉案金额高达近百万元。近日,垫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件。

  法院查明,2017年下半年,上官甲、上官乙雇佣工人生产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壮阳保健品”。2018年8月,上官甲联系席某某为其加工片剂,向其支付0.03元/片的加工费用。2019年3月,席某某邀约江某某合伙。上官甲、上官乙将生产的“壮阳保健品”销售至四川省成都市、宜宾市等地,销售金额共计967345元。此后,上述“壮阳保健品”通过二次销售流向重庆市垫江县、武隆区、奉节县等地。

  2019年6月,上官甲、上官乙、席某某、江某某被分别抓获归案。4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生产、销售“壮阳保健品”的事实。侦查人员从上官甲、上官乙处查获现金人民币58000元、生产工具、未销售的“壮阳保健品”、包装物等;从席某某、江某某处查获生产工具、西地那非粉末、白色片剂等物。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认定,查获的“壮阳保健品”中含有国家明文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上官甲、上官乙为非法牟利,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两人生产、销售假药的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属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被告人席某某、江某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而为他人提供加工帮助,并非法获利,其行为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的共犯论处。被告人上官甲、上官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席某某、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上官甲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上官乙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90万元,席某某、江某某分别获刑2年10个月、1年9个月,并处罚金30万、4万元,同时追缴所有违法所得。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西地那非原名枸橼酸西地那非,又名“万艾可”,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违规使用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本案中,4名被告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生产、销售含有这种危害人体健康成分的假“壮阳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同时,法官提醒,随着网络购物平台的蓬勃发展,消费者在网上购买药品时一定要注意甄别,提高辨别能力,以免上当受骗,维护自己的身体健康。

上一篇: 持刀逃单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下一篇: 儿子去世后婆婆将儿媳孙女赶出门,法院判了!
友情链接:

中国民商法律网 | 中国律师网 | 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471-6950751/6950752 网址: www.gw-lawfirm.com 中文域名: 恒信长城.com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 网站建设:国风网络 蒙ICP备14002502号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142号

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 | 恒信律师 | 内蒙古恒信律师 | 内蒙古律师 | 呼和浩特律师 |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