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0471-6950751/6950752
首 页       关于我们      新闻动态      长城律师      法律常识      经典案例      招贤纳士      联系我们
律师博文
政策法规
法律误区
文书范本
律师博文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误区 > 律师博文
 
油条铝量严重超标不符食品安全获刑
发布时间:2021-01-19   浏览次数  1498  次 【关闭

近日,河南省信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肖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及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

  经查,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肖某在孟津县朝阳镇经营一家早餐店,卖包子、油条等早点。开业以来,肖某根据在网上学到的方法,在制作油条时添加含铝泡打粉,用于油条的发泡和增加其柔软度。

  据了解,泡打粉主要成分是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即俗称的钾明矾和铵明矾,明矾中含有铝。食用含有明矾的泡打粉制作的食物容易引发老年痴呆、骨质疏松、心血管疾病等问题,影响儿童智力发育。

  2018年11月2日,该店加工的油条经青岛捷安信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后,结果显示其中铝的残留量为1.42×103mg/kg,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铝的残留量≤100mg/kg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肖某因涉嫌犯罪,被移送至公安机关。

  2020年4月13日,孟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肖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人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官提示,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总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广大群众在购买和食用食品时,一定要注意,不要购买来路不明的“三无”产品,出现不适症状时,应立即停用并到医院就诊。如发现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上一篇: 攀附名牌一时爽,惹上官司要赔偿
下一篇: 盲目买房贷款断供涉诉后一次性清偿
友情链接:

中国民商法律网 | 中国律师网 | 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471-6950751/6950752 网址: www.gw-lawfirm.com 中文域名: 恒信长城.com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 网站建设:国风网络 蒙ICP备14002502号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142号

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 | 恒信律师 | 内蒙古恒信律师 | 内蒙古律师 | 呼和浩特律师 |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