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信访投诉处理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司法局,各盟市律师协会:
现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信访投诉处理工作程序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
2021年11月4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信访投诉处理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监督管理,规范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信访投诉处理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引导信访投诉人依法向被信访投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信访投诉。律师协会经调查核实认为应当给予被信访投诉人行政处罚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信访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辖区影响重大的信访投诉案件、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涉嫌重大违法可能给予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信访投诉案件,由盟市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五条 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当载明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投诉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等。
投诉人对投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据实投诉,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
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该投诉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按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投诉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一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二)属于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并告知信访投诉人转送去向。
(三)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
第七条 信访投诉人对律师协会调查处理决定不服,就同一信访投诉事项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信访投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信访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律师法》及律师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信访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
(三)信访投诉事项已经律师协会或者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四)除信访投诉反映的事实清楚或者证据明确,可以调查核实的以外,信访投诉人不按照相关规定补充信访投诉材料的;
(五)信访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信访投诉人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原处理确有错误,再次提出信访投诉的;
(六)信访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九条 信访投诉处理机关可以委托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协助进行调查,调查时限计入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时限。
第十条 信访投诉处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依法进行调查:
(一)要求被信访投诉人限期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二)调阅(取)被信访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
(三)现场检查;
(四)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信访投诉处理机关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中止信访投诉案件的处理,并告知信访投诉人和被信访投诉人:
(一)信访投诉处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被信访投诉人不能参加调查的或者信访投诉人不配合调查的;
(三)依法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信访投诉处理机关应当恢复调查处理。信访投诉人掌握进展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信访投诉处理机关,并提交相关法律文书,以便信访投诉处理机关恢复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信访投诉人在调查过程中撤回信访投诉且信访投诉处理机关未发现被信访投诉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告知信访投诉人和被信访投诉人。
第十三条 信访投诉处理机关应当根据调查情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如下处理:
(一)被信访投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被信访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三)被信访投诉人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自律规范,可能给予行业处分的,应当移送律师协会并建议给予行业处分;
(四)信访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按照现有证据无法查实的,对被信访投诉人不作处理,对信访投诉事项作出终止处理的决定或者信访投诉事项不成立的决定;
(五)被信访投诉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信访投诉人系中国共产党党员且其行为涉嫌违反党纪的,按照有关规定通报其所在的党组织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信访投诉处理机关应当对信访投诉事项作出处理意见或决定,载明信访投诉的事由,调查查明的事实,认定的结论及处理意见,并报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部门。自作出信访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信访投诉人、被信访投诉人调查查明的事实,认定的结论及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自治区司法厅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访投诉处理工作。
盟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对旗县(市区)司法局信访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发现信访投诉查处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旗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上报纠正情况。
第十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信访投诉事项可以办理终结:
(一)信访投诉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信访投诉处理决定,其反映的问题已经按信访程序逐级办理、复查、复核完毕并答复,或者其拒不逐级提出信访复查、复核请求,且已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信访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访人同意接受处理意见后又反悔,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三)信访投诉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存在实体或者程序上的瑕疵,依法已经得到纠正,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的。
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转办、交办、统计、通报,但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