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不具有包装盒和说明书中所介 绍的保健功能和治疗预防疾病的功效,另外包装上标注"极品"也是广告法中禁用的绝对化用语。刘先生认为超市的行为纯属欺骗消费者,故请求法院判令超市返还 购物货款12528元,赔偿12528元及误工费300元、交通费100元。超市答辩称,涉案商品虽然有功效描述,但并未作为产品标识标签使用,而是对茶 叶的介绍,此介绍有权威的出处和说明;该商品未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故不同意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涉案商品由某茶叶有限公司生产,最终应由其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超市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刘先生返还所购茶叶。判决后超市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超市同意赔偿刘先生货款及损失共计2.1万元。刘先生返还超市所购茶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