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0471-6950751/6950752
首 页       关于我们      新闻动态      长城律师      法律常识      经典案例      招贤纳士      联系我们
长城简介
企业文化
组织机构
长城荣誉
领导致辞
业务范围
收费标准
经典案例 您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国家公园捕获动物 非法狩猎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23-07-14   浏览次数  968  次 【关闭

为了预防野猪损坏自家橡胶树、偷食菠萝蜜,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一对父子先后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放置铁夹等进行狩猎,捕获一头野猪和一只猕猴,这对父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父亲符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儿子符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查明,2020年12月30日,符某甲以预防野猪损坏自家橡胶树为由,通过网络购买了36个弹簧套夹,在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亦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明知自家橡胶园位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鹦哥岭分局管辖区内且区内禁止狩猎,仍擅自将其中4个弹簧套夹安放在橡胶园周边进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但未猎捕到野生动物。

  2021年1月上旬,符某乙又使用钢丝绳在橡胶园内设置猎套,猎捕到一头野猪带回家后宰杀食用。同年4月下旬,符某乙利用铁夹猎捕到一只猕猴并带回家饲养。经鉴定,符某乙猎捕到的猴子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

  2021年8月至9月,符某甲、符某乙先后主动到海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鹦哥岭保护区分局投案。符某乙猎捕的猕猴由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鹦哥岭分局放生至周边原始林。

  法院认为,符某乙、符某甲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其中符某乙猎捕到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猕猴一只,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保护的野猪一头,二人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符某乙、符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禁止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本案中符某甲虽然没有抓到一只动物,但其实施了狩猎行为就构成犯罪因此获刑。这父子俩法律意识淡薄,擅自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最终难逃法网。

上一篇: 父母子女共同购房 产权归属如何认定
下一篇: 恶性肿瘤保险拒赔 断章取义于法无据
友情链接:

中国民商法律网 | 中国律师网 | 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471-6950751/6950752 网址: www.gw-lawfirm.com 中文域名: 恒信长城.com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 网站建设:国风网络 蒙ICP备14002502号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142号

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 | 恒信律师 | 内蒙古恒信律师 | 内蒙古律师 | 呼和浩特律师 |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