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公司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2017年5月25日
法院名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李志刚、唐淑梅
律师事务所名称: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李志刚、
唐淑梅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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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正文采集
某城建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城建公司(下称“原告”)与某房地产公司(下称“被告”)于2012年5月8日就呼和浩特市某高层住宅楼A座的施工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由原告对被告开发的呼和浩特市某高层住宅楼 A座进行施工总承包,承包范围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电气、给排、采暖、通风空调等工程内容,建筑面积36000平方米。合同价款陆仟万元 。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关于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约定:开工之日起按进度每月计量支付,每月3日前支付, 支付比例为:支付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价款的80%,建筑工程结构封顶后付款至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办理完成竣工结算并付款至全部已完工程量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留金,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超一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完毕。交更洽商费用分不同阶段进行确认并按照进度款比例支付,分别为:基础出±000、2012 年底前、主体结构封顶、2013年年底前、最终结算等阶段。另据施工合同第35.1条约定,发包人若未按照约定付款,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