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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某离婚纠纷-红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0   浏览次数  6846  次 【关闭

一、案件基本情况(基本事实、适用法律、过程、结果)

    康某某(原告)02014年10月214日诉至法院与天某(被告)起诉离婚。康某某诉称,2008年与天某自由恋爱,于2009年2月26日领取结婚证。婚后于2010年8月20日生育一女孩儿,现年5周岁。婚后双方由于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由于天某对家庭以及孩子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康某某多次找天某协商此事,天某却没有悔改之意,由于天某的行为致使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康某某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天某的婚姻关系,并将婚生女由康某某抚养,天某支付每月500元的抚养费至独立生活止,还要求债务共同分担,无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没有与原告继续在一起好好过下去的强烈愿望。因此,建议法庭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判决原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被告现在身体不好,一直在医院就诊吃药,调理好身体之前不能出去工作。等被告身体调理好以后出去找工作,也只能能承担每月300元的抚养费,而且找到工作以后把这段时间没有支付的抚养费补交。所以请法庭考虑被告目前的身体及经济状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本案中,被告因婚后长时间受到原告的冷漠、粗暴、家庭暴力,身体和精神受到了很大的伤害,所以身体不好,目前一直在医院就诊。并且离婚后没有住的地方,需要原告的帮助,所以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向被告提供20000元房租费和生活费的帮助。

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原告的陈述以及举证质证不能证明和支持诉讼请求,最后,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二、办理思路和策略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1)在婚姻基础方面,原、被告于2008年9月认识,认识不到三个月就结婚,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接触时间太短,在互相不了解的情况下就匆匆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基础很薄弱;

(2)婚后感情方面,原被告结婚刚一个月,原告就因为买房子之后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而跟被告大吵过,而且向被告说房产证只能写原告的名字,要是写被告的名字马上办理离婚。而之后更是原被告之间争吵不断,在一起生活时原告从不为家里花一分钱买东西,连买菜的钱都是被告自己想办法解决,原告把挣回来的钱自己花或存起来,而被告挣回来的钱供全家人吃喝花销。因被告挣得工资也有限,所以被告只能向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用透支信用卡的方式补贴全家人的开销。不仅这样,原告还对被告越来越冷漠、粗暴、蛮横,两人经常发生争吵,更甚至发展到经常使用暴力的地步,最严重的一次是原告用凳子砸被告的脑袋,到现在被告的脑袋还经常疼一半,停不下来,很痛苦。甚至婆婆也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用凳子砸被告,打到被告的腰上,差点失去生命。对一个女人来说,这种婚姻是一个很痛苦很艰辛的,甚至生命都受到威胁,已经再也无法与原告共同生活下去,所以被告实在承受不了如此沉重的生活压力和家庭暴力了;

(3)至于离婚原因,虽然原告在起诉状诉称:“被告对家及孩子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被告却没有悔改之意,由于被告的行为致使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这纯属无稽之谈。结婚五年,原告从未家里做过什么,从来不关心孩子,孩子小的时候从来没有抱过孩子、哄过孩子。孩子是被告一手带大的,所以被告与孩子的感情是最牢固的,孩子也特别依赖她的妈妈。反而原告从未这个家庭做出过自己作为男人而要担当的责任,作为一位父亲而从未对孩子疼爱和呵护过。原告一次次冷漠、无情的行为,让被告痛心,被告对原告最后仅存的感情也消失殆尽,留下的只有痛苦和失望。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已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4)就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来看,原被告之间经常争吵,而且原告及家里人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对被告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很深的伤害,现在被告因原告长达五年的冷漠、粗暴、蛮横和家庭暴力精神已到了崩溃的边缘,再不走出这样的家庭,对她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所以,不管是现在还是未来被告都不可能与原告和好如初。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没有与原告继续在一起好好过下去的强烈愿望。因此,建议法庭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女康佳莹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从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等证据可以看出,原告的收入非常可观,而且原告从事的工作,每月平均在6000左右,完全可以多承担抚养费。而被告目前没有工作,所以现在支付不了每月500元的抚养费。被告现在身体不好,一直在医院就诊吃药,调理好身体之前不能出去工作。等被告身体调理好以后出去找工作,也只能能承担每月300元的抚养费,而且找到工作以后把这段时间没有支付的抚养费补交。所以请法庭考虑被告目前的身体及经济状况。

(三)请依法分割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夫妻共有财产有:

房产:原被告婚后购买了和溪之地东方维也纳小区一套房产,目前付了首付20多万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存款:原告名下的建设银行卡上的存款。

因个人无法对房产和存款进行核实和调查,特向法院申请依职权调取证据。

车辆:有一辆车牌为蒙 Axxx的大众捷达车。

请求法院对以上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四)对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付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被告为家庭共同生活而向银行透支所欠的     元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以共同财产来清偿。

(五)原告应向被告提供适当的帮助义务,即被告目前身体不好,离婚后没有住的地方,所以请求原告向被告提供一年的房租费和生活费共计20000元。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本案中,被告因婚后长时间受到原告的冷漠、粗暴、家庭暴力,身体和精神受到了很大的伤害,所以身体不好,目前一直在医院就诊。并且离婚后没有住的地方,需要原告的帮助,所以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向被告提供20000元房租费和生活费的帮助。

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请准许婚生女康佳莹由原告抚养,被告找到工作以后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予以照顾女方。

三、以案释法和启示

(一)婚姻家庭权益保护不力

家庭暴力客观存在。据统计,近10%的离婚案件审理中,妇女都会提到男方在婚后曾对其有“殴打、辱骂”的言行,但法官认定构成家庭暴力,而判令男方给予妇女损害赔偿的极少。从审判实践来看,许多家庭暴力案件由于受害妇女伤后未到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也未及时报案,当男方不承认有暴力行为时妇女提供不了相关的证据,而知晓案情的证人大多是男方的亲属或邻居,知晓案情的证人大多不愿为受害妇女作证,致使受害人举证困难。因无法认定侵权事实,法官只能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受害妇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合法财产权落实难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中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在小城镇及农村的家庭中仍占主导地位。女方几乎未形成经济独立的模式,没有显性的收入,家庭共有财产在离婚前由男方掌握,这种状况使一方隐匿、转移财产较为容易,离婚时分割财产就像捉迷藏,男方藏,女方找。当处于弱势的女方要求分割财产时,法院很难认定某人的财产就是男方所转移的夫妻财产。当缺少财产保护意识的妇女意识到为了离婚需要搜集证据时,男方已把有关的证据毁灭或隐藏起来,已把财产转移了。甚至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致使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财产没多少,“共同债务”倒是越来越多。因女当事人举不出共同财产的证据,其主张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导致的结果是不公正的家庭财产分割。

(三)抚养权探视权实现难

目前,“传宗接代”封建残余思想仍在农村盛行,因此,离婚男女在抚养权问题上,集中体现在对男孩的争夺上,尤其男方显得更为迫切。现实中,女方取得对男孩实际抚养权的机会甚少,其中原因之一,即使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将男孩判决给了女方抚养,男方也不甘罢休,会想方设法阻挠法院执行。一般来说,女方获取对男孩抚养权的机会少于男方。

甚至在离婚之后,妇女对孩子的探视权也难于实现。因为农村大多离婚男女,是带着不满心态和对抗情绪分手的,这种对抗并非随着婚姻结束而终结,而会显露在探视权上。农村女性在离婚后要对男方抚养的小孩进行探视绝非易事,困难很多,原因也较复杂,其中有男方素质低下的原因,对女方采取敌视、咒骂、殴打等方式阻拦探视,也有法院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大多判决书中也没有相关判决条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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